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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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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 分类:学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11-27 10: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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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陕西省石油学会,英文名称为Shaan Xi Petroleum Society(缩写为SXPS)。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由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陕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并经陕西省民政厅审核准予登记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发展行业学会。坚持以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为己任,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稳中求进、服务创新,为促进全省石油石化科技进步,为全省石油石化高质量发展而不懈努力。

(二)团结和组织全省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学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积极搭建“产、学、研”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石油石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反映石油石化行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服务,为我省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发展服务。

(三)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石油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二路丈八五路50号

第六条   本会的支撑单位是: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本会的办事机构(即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测井有限公司;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授权秘书长主持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的常设性组织;支撑单位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和经费支持;为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接受本会理事会及支撑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的共同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陕西省石油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自主创新,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学科发展,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和有关企业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科技培训,充分发挥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在科普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常态化地举办青少年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技书刊。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积极承接政府、社会和企业转移职能,促进学会可持续发展。开展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发展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涉及本行业的重大决策咨询活动,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技术项目评估、编制行业技术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等工作。

(六)表彰奖励在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发现并举荐人才,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符合会员条件,有本会1名会员介绍,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他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

单位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 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 以优惠条件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的义务;
  • 遵守学会章程;
  •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 积极为学会会刊撰写论文,参加学术或科普活动;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关心学会工作,积极反映科技人员情况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新的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审定学会工作计划,监督和审查学会经费使用情况;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届中理事成员的增补与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增补或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通报全体理事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著名专家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其他。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选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详见《陕西省石油学会关于对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会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委派一名会员代表参加学会工作。联络人可兼任会员代表。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理事或常务理事必须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如果两年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活动,其学会职务就自动被取消;而积极参加学会活动,自愿为学会多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可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及时补充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每年进行一次理事会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协会负责人和理事。监事列席协会会议,对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协会章程、履行协会职能、行使协会权利、实施民主决策和民主选举程序等,实施监督责任。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其它形式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陕西省科协审查批准、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陕西省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3日第九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石油学会章程》等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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